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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谈信用卡全额罚息: 所谓国际惯例明显违背法律

浏览:  来源:中金在线   日期:2017-04-07 13:18

  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1.8万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17元利息。为此,李晓东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质疑其采取的“全额罚息”方式显失公平(4月6日《华商报》)。

  所谓全额罚息,是指在超过还款期限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也就是说,按照这种方式,持卡人如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1分钱,也会被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息收取罚息,并按月计算复利。

  听说过高利贷“驴打滚”,这个是不是比“驴打滚”更狠?可面对质疑,银行方面却振振有词: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

  这样的国际惯例存在吗?笔者说了不算,不妨听听专家的。中国人民银行高级研究员宋泓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对于信用卡如何计息,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国际上许多银行并没有全额罚息的概念,而是以未归还金额为基础计算罚息。笔者也查阅了资料,发现全额罚息不仅在国际上不再是主流,就是中国,也并非所有银行都奉行这种所谓的惯例,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均已摒弃了这种方式,转而采用对未清偿部分计息。

  压根儿就不存在、或者曾经存在但已经被打破的“惯例”,还能拿来当挡箭牌吗?

  退一步说,就算全额罚息仍是国际惯例,也不代表它能对抗法律。法律人都知道,在民法领域,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换句话说,法律有规定,习惯、惯例就没有用武之地。那么,法律有相关规定吗?当然有。用户刷信用卡消费,与发卡行之间明显成立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承担,合同法都规定得明明白白。该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欠款69元10天罚息317元,如此高额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0%都不止了吧!

  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所谓惯例,还有继续存在和适用的理由吗?

  有人拿用户刷信用卡消费享受免息期来替银行辩解。笔者想提醒的是,银行发行信用卡,虽然让渡了一段时间的利息收入,但与此同时,银行不仅锁定了客户和资金,还能赚取多种显性和隐性收益:刷卡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费……银行不是慈善家,假如无利可图,它会费尽心思推销信用卡?

  已经悄无声息地赚了钱,还要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加给用户一个全额罚息的“惯例”,是不是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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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卡全额罚息,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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