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广西新闻网 日期:2017-07-28 11:31
钦州一男子胡某以请人帮养信用卡再迅速挂失的方式,诈骗“养卡人”的钱财,近日,钦北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2016年7月下旬,胡某因家里急需用钱,用自己在某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了2万元,之后手机收到银行短信催缴还款,胡某才发现自己透支信用卡的钱还款期限即将到期。为了避免还款逾期留下不良记录,胡某便想到通过找人帮忙“养卡”的方式骗取“养卡人”的钱。胡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到了“养卡人”林某,林某同意帮胡某垫付2万元信用卡透支款,但要支付4百元报酬给林某,胡某很爽快的同意了。
2016年7月28日,胡某来到一家养生馆与林某见面,见面后林某按照约定从自己的手机支付宝向胡某的银行信用卡转了2万元,存好钱后,胡某谎称有事出去,将自己的信用卡留存在林某处用于抵押,下午再来拿卡并支付费用。林某心想胡某的信用卡在自己手上,应该不敢乱来,所以没有多想就答应了胡某。胡某离开不久后,马上通过电话将留存在林某处的信用卡向银行挂失。当天下午,林某等了许久未见胡某过来取卡才意识到被骗。林某拨打胡某的手机,发现该手机已关机,到银行查询后被告知该卡已被挂失。2016年7月30日,胡某在南宁一家银行补办一张新的信用卡,并从该卡中取出1.9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2016年8月6日,胡某在南宁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胡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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