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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营销信用卡引发纠纷案

浏览: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7-08-31 17:39

  2016年12月22日,投诉人刘女士称其于2016年10月在某商业银行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一张,该银行于11月20日按10万元额度收取了年费2600元,而实际信用卡额度只有2万元。刘女士要求该银行按年费2600元核准信用卡10万元额度,或按比例退还多收取的年费,或退卡退费。刘女士多次与该银行交涉无果,便投诉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请求协商解决。

  处理情况

  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投诉后,对投诉人的情绪进行安抚,并立刻与该银行取得了联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协会调查核实得知,该银行信用卡经办人员在为刘女士办卡时称交2600元年费可保证卡的信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但实际该卡的年费2600元不因额度大小而变化,因此,该银行经办人员在推销信用卡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12月26日,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约谈了该银行相关负责人,要求该行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2月29日,该银行退回了刘女士信用卡年费2600元,作退卡处理,该银行经办人员也上门解释并道歉。刘女士对该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对协会工作深表赞赏。

  法律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 ......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价款或者费用等信息。”

  2.《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

  本案中,银行经办人员在推销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将信用卡年费与额度无关的情况与刘女士说明清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银行为营销信用卡而误导消费者申请信用卡并收取年费,存在违规营销信用卡的行为。

  案例启示

  1.银行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隐瞒信息或误导性营销不仅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招致声誉风险,而且会因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银行应依法开展营销行为。银行应通过加强员工培训、业务考核、内部管理等手段,纠正和避免营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与金融消费者良性互动。

  3.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予以处理,避免行政不作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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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营销信用卡,信用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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