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王先生浙江出差途中,信用卡却在山东被人盗刷了2.2万,他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1月,经过法院二审,案情有了最新进展,王先生状告银行索赔成功,获赔损失1.76万元(2.2万元的80%)。
“我官司打赢了”
“我的官司打赢了!”前不久,王先生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发了一条微信,时隔两年,他因盗刷损失的2.2万元终于有了解决之道。
王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二审认定,银行未尽到保障王先生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刷的资金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王先生损失的80%。
《判决书》称,王先生在领取信用卡后自行设置、保管交易密码,对“伪卡加密码”消费的交易,他被法院认定“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截止上游新闻发稿,二审判决赔付王先生的1.76万元还未到账。
一审判决后,银行上诉
2015年10月9日,王先生的信用卡被异地盗刷。报警后,王先生还曾悬赏两万多元希望抓到盗刷者。(详情请点击《信用卡在异地被刷2.2万元 他悬赏2.2万抓盗刷者》)之后,王先生将信用卡开卡银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卡异地盗刷,本质是他人用伪卡进行交易,银行在未能识别伪卡和真实信用卡的情况下,进行了支付行为,且银行未提供交易的视频资料、详情等证据,存在过错,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存款损失2.2万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上诉,并于今年11月进行了二审判决。
律师:
银行应更好地尽到监管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克隆磁条卡”导致资金被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夏天律师认为:“银行卡账户安全,不只是持卡人一方的义务,银行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克隆卡”刷卡就是他人采用非法手段,复制其他人的银行卡,利用银行的安全漏洞进行刷卡消费的行为。
本案就是属于“克隆卡”刷卡消费。真实持卡人王先生当日持真卡在浙江省,而盗刷克隆卡行为发生在山东省。本案判决,旨在敦促银行更好地尽到监管职责,加强系统安全维护和稳定,保护客户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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