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8-05-22 11:01
据媒体近日报道,2008年2月,北京市民王先生在某银行西城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9年12月还清账单。2010年2月旧卡到期,银行寄去新卡,他未曾收到,自然谈不上开卡使用,但这张未激活的卡,却被银行计收200元年费。经与王先生沟通,银行同意免除收费,却仍将欠缴利息及滞纳金共计3.6元留在账户内。
2017年末,王先生突然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这才得悉对方竟于2011年11月再度向其那张没激活的卡计收年费,由于加上逐月计息及滞纳金,至2015年5月末欠款已累积为238.69元,银行便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于6月从另一个未与信用卡绑定的储蓄账户中分三次划走60.92元,直至余额为零,因仍不足以还清欠款,故将他告上法庭。弄清原委后,王先生怒而提起反诉,直指银行恶意扣款。前不久,这起纠纷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说起来,不论是刚申领的信用卡,还是旧卡到期后更换的新卡,放在十来年前,很可能持卡人并未激活使用,仍被银行强收年费。好在,随着原银监会2009年、2010年两度发文叫停该项“霸王条款”,银行这种“店大欺客”的现象终于改观,现已少有耳闻。但从今天王先生的遭遇来看,居然又有银行出此“昏招”,甚至手法变本加厉,着实令人大跌眼镜。
一方面,原银监会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的通知》以及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一再重申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银行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绝大多数银行早已遵章守纪的情况下,涉事银行何来强行收费底气?要知道,此前虽有个别银行“违抗”禁令,对未激活的信用卡收费,却往往动点“小脑筋”,用“旧卡到期换新卡要收工本费”等借口“欲盖弥彰”。两厢对照,王先生所遇银行明目张胆以“年费”名义强收,顶风作案未免嚣张。
另一方面,为“拿回欠费”,涉事银行从持卡人账户擅自划款之举涉嫌违法。此话并非危言耸听,一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机关、监察机关及人民银行才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二则,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三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可见,银行只有依法配合扣划储户账户的操作权,并无自行决定权。站在这个角度,相比违规强收信用卡年费,涉事银行跳过司法程序,直接划扣客户储蓄账户钱款之举更属无理。瞧,此案法庭审理后,对错立判。面对王先生依据相关法规对银行违规的驳斥,后者“扛不住”了,当庭同意返还划扣其储蓄账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并愿意按王先生的要求支付1元钱的“象征性”赔偿。不过,银行拒不肯道歉,坚称划款操作并非恶意。
事已至此,看来无甚可说,毕竟王先生在法理上赢了。但有一点不吐不快,根据报道,银行方面代理人在法庭上称:“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收取年费依据不充分,于是撤诉。在法律上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试问该银行,监管禁令业已出台七八年,身为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却“茫然无知”,竟在向客户主动发难后才发现依据不足,难道不觉贻笑大方?此外,银行方面表示,非常希望修复和王先生的关系。但别说是王先生,旁观者都觉得荒唐,虽然银行在经济上向王先生作出补偿,但拒不认错的态度令客户“心灵”受损,这笔“账”该怎么算?这种情况想要修复关系,恐怕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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