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18-12-29 15:5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是把信用卡借给别人刷了,对方却不肯还钱怎么办?
对此,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诸东华建议:持卡人宜先还款给银行,以免逾期产生滞纳金及影响征信。然后,再与刷卡人商讨还款事宜。持卡人应按照领卡合约安全用卡,如果持卡人通过出借信用卡谋利,或还将构成信用卡犯罪。
事因:出借信用卡谋利却背上三万账单
广州市民刘生(化名)不做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工作已有数月,但在职期间发生的一件事仍困扰着他。
据刘生向南都记者投诉,他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从事保险代理人工作期间,曾受所在团队主任李生(化名)所说的“按时还款,再每个月给刷卡利息”条件诱惑,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广州农商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各办理了1张信用卡,供李生使用。随后,李生用这3张信用卡先后消费、套现达37000元,并陆续向他支付了6000元现金作为“刷卡利息”。但在还了几期卡账后,李生不再继续还款,并和他断了联系。
刘生表示,他已挂失了曾出借给李生的3张信用卡,目前自己还着两张卡的卡账。他希望李生还清其刷的37000元账单,并按约定补偿他12个月的“信用卡刷卡利息”共18000元。
经南都记者向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处核实,刘生与李生曾是平安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当前均已离职。李、刘二人之间的私人借贷与公司无关。当前也无法联系到李生。
律师:持卡人应偿还信用卡欠款
那么,银行应向谁追缴这些信用卡欠款呢?
南都记者查阅广州农商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用卡条约发现,信用卡领用合约的乙方都是信用卡申领人,相应权责条约也对应申领人发生。而且这3家银行在合约中均规定,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任何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均视为违约,银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诸东华律师也分析,刘生出借信用卡给别人使用的行为,不符合领用信用卡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要求。而且从刘生自述中可知,他知晓对方用于刷卡套现。因此,持卡人刘生负有向银行偿还的义务。
说法:要求补足“刷卡利息”诉求无效
诸东华进一步向南都记者分析,如果刘生不及时还款,将构成违约,重则可能构成信用卡犯罪。在2009年12月“两高”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按今年11月“两高”最新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可知,恶意透支除了影响持卡人的征信外,金额达到5万元还将入罪。
在本次投诉中,刘生出借信用卡、李生刷卡套现的行为不合法,刘生从李生处收取“刷卡利息”的行为也因此不合法。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因为违法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执行力,所以刘生要求李生补足“刷卡利息”的诉求无效。
分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追偿有难度
那么,刘生还能否从李生处追回被其刷走的37000元呢?
诸东华认为,因为双方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刘生要向李生追偿,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
诸东华分析称,从情理上讲,按刘生所述情况,刘生和李生之间,虽然可将出借信用卡视为发生了民间借贷行为,刘生也似乎可以依“不当得利”向李生主张还钱。在如何证明谁花了钱问题上,刘生只需证明信用卡借给李生使用过。刘生出借信用卡,李生“理应”对他持有信用卡期间产生的负债负责。但双方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这对刘生要提起的任何主张都构成比较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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