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遵义晚报 日期:2019-05-08 14:13
据悉,被告人刘某家住新蒲新区,与受害者盛某是相识多年的朋友,经常在一起玩耍。一次饭后盛某拿出信用卡买单,刘某因此知道了盛某信用卡密码,并了解到盛某平时将卡放在私家车里,便与另一个朋友杨某(有盗窃前科)预谋盗刷盛某信用卡里的钱。
2018年11月22日18时许,刘某找到盛某,提出借车用一下。刘某拿到车后,将盛某车内4张信用卡盗走,交给杨某,杨某随后使用POS机从盛某的一张信用卡上刷卡提现10000元,又从另一张卡上刷卡提现5000元,得手后,二人将卡放回车内,把15000元瓜分,并挥霍一空。
事后盛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今年1月下旬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和杨某缉拿归案。案发后,刘某、杨某二人退赔了盛某的钱,取得了谅解。
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杨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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