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在我国南水北调源头的河南省南阳市,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竟公然忽悠客户,欺骗消费者。
事情是这样的,不久前,即8月中旬的一天,本人在办公室里为《检察日报》赶写一篇稿件时,来了一男一女自称是中国平安银行南阳分行的工作人员,说是专一办信用卡的,要帮我给办张平安银行的信用卡,由于以前我曾经到过该行申请过该行信用卡,但不知什么原因未获批(据有关人士讲如不在该行办个保险根本批不了),这次主动上门办理,而且工作人员 查看了本人资料称条件合格。本人甚喜,于是登录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还与办证人员照相,工作人员称,本人有车有房,而且作为国家的,和大气绝资深媒体人和资深律师,有稳定的收入,卡的额度批下来肯定会不低。原来我去该银行申请批,现在行里上门服务,本人很是感激,于是一再挽留工作人员吃饭,被谢绝。
后来没几天,卡果真寄来了,“平安行办事效率真高!”本人高兴地拿着卡到南阳平安银行激活时,工作人员称:“你这是张分期卡,额度15000元,但消费够300元就自动分期”,就是说,每消费够300元,银行就自动分期为贷款关系,贷款是要付利息的,这不能不让人很气愤,因为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说是分期贷款卡,而且作为法律专家,本人对此并不陌生,一旦激活用卡,就意味着一用卡就贷款,于是一口回绝,坚决不要激活,因为本人每月有数万收入,根本不用花区区300元就贷款之事!更令人气愤的是,该行工作人员先说办信用卡,后从上海给寄来的竟是贷款分期卡,这不明显是在忽悠!这是明显在欺骗消费者!
本人在银行办激活卡过程中,类似情况多有发生,市民们多为不满,纷纷指责,怨声载道。看来该行严重危害金融秩序,不仅损害本人利益,而且损害公众利益。
对此,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兰文旭说,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该行的行为,明显构成对消费者商业欺诈,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信用卡公平获得权、商品自主选择权,而且强迫交易,构成商业违法,损害公众利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纠正错误,办理消费者真正的信用卡,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规定,中国平安银行应立即纠正违法,如拒不纠正,上报国家银监局撤销该行。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之本,立业之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2018年6月22日在南阳注册落户至今一年多,比较年轻,而这样忽悠客户,欺骗消费者,是多么的令人可怕!因为既然在南阳生根了,就要成长,如此这样,怎么成长?毕竟银行业都是靠诚信守法经营才发展良好的,而不是靠“忽悠”欺骗广大消费者发展的。
发稿前,本人就此情况向该行作了简要反映,该行在家的主要领导很重视,表示尽快查明情况,向上海总部汇报,给予答复。可是,在信息飞跃发展的今天,几天过去了,仍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可见上海总行相关人员在下属汇报后糊弄消费者,或者确实太忙,或者有难言之隐。
关于此事件进展情况,请关注下周同期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