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21世纪经济报 日期:2020-05-10 11:32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终于出炉。
5月9日下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九千多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在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互联网贷款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不过,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征求意见稿是个规范,对银行互联网贷款发展是有好处的。原来这个业务发展比较快,确实存在一些潜在风险点,比如合作机构风险、资金跨区域、资金被挪用、银行核心风控外包等问题。
“监管基本认可了这个业务模式,包括助贷和联合贷,整体来看,没有限制太多。”华东一家城商行网络金融部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称,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及第二十七条中个人贷款期限、贷款支付管理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初步看了,我们也会参照办理业务,重点关注核心风控环节和助贷机构管理。”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负责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既规范了风险,又留下了空间”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尤为重视。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近年来,一些中小银行积极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扩张业务的同时,实际上也突破了地域限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这也意味着,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互联网银行不受此制约。
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曾刚认为,首先,既规范了风险,又留下了空间。总体来说,保持相对开放的态度,并没有一刀切,包括跨区域问题、合作机构风险管理等。更好地推动银行完善互联网贷款的风险管理体系,也为未来的发展保留了非常大的空间。
其次,消除政策上的不确定性。以前银行发展互联网贷款,由于没有监管规则,政策存在不确定性,长期的发展思路和投入会受到很大限制。这次出台的监管规则导向非常清晰,把互联网贷款当作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为银行利用互联网贷款支持小微和个人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政策不确定性的消除,会打消很多银行的顾虑,预计银行业将加大长期投入,做更多的规划。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阐述了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贷款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其中,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风控资源、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营销、身份核验、反欺诈建设、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人工复核、合同签订、资金用途、合同和数据档案存储、放款控制、贷款支付(或受托支付)、贷后管理、贷款用途监测、内部审计、不良贷款处置等贷款全流程都有具体和细致的要求。
比如,在资金用途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说,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其中一个措施就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利于助贷和联合贷款的合规、长远发展
征求意见稿罗列了银行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比如,去年下半年以来,大数据风控行业风波持续发酵,多家大数据风控公司遭遇公安部门整顿。
征求意见稿对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也有一系列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征求意见稿称。
当然,最受关注的还是助贷和联合贷模式的监管。去年以来,上海、浙江、北京等地银保监局曾发布了助贷或联合贷的监管办法。
2019年10月,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2019年12月,北京银保监局局长李明肖专门就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的风险与监管撰写文章。
在文章中,李明肖介绍,在信贷业务方面,北京地区多家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线上贷款合作,贷款规模超过400亿元,在全部线上贷款中占比超过50%,目前资产质量整体较为稳定。部分中小银行以此为未来经营发展方向,相关业务规模、占比、增速较为突出。合作机构和合作产品主要包括:与京东数科合作“京东金条”、“京东白条”,与蚂蚁金服合作“蚂蚁借呗”、“蚂蚁花呗”、“网商贷”,以及联合互联网平台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等。
为此,征求意见稿专门花了一章阐述贷款合作管理,也做了详细规定。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称,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制定因合作机构导致业务中断的应急与恢复预案,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此外,在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集中度管理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在曾刚看来,征求意见稿对助贷和联合贷等以规范为主,明确了贷款合作管理的主要方面和基本原则,为良性的合作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助贷和联合贷的合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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