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20-05-20 12:27
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利用POS机盗刷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莫某与朋友孟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独山县影山镇苗渊村附近游玩,孟某某在苗渊村路段小卖部购买啤酒返回途中,在公路上拾到被害人潘某某的一张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莫某。嗣后,被告人莫某利用银行卡小额免密支付的便捷功能,通过自己办理的pos机分多次将该卡内金额人民币21 500元转走,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和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信用卡关系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结合其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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