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银保监局发文称,宁波银保监局督导辖内51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下称《公约》),《公约》围绕发卡、营销、额度、收费、外部合作5个重点领域,提出21条自律条款。
文章称,《公约》首次明确了单户有效发卡机构数限额、主动营销频率上限、电话营销语速标准、单次提额比例、提额时间间隔、单户预借现金限额、收费公示标准、催收频率等信用卡业务属地办理要求,并试行信用卡业务办理犹豫期机制,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21世纪经报道称,9月1日,宁波地区一家银行信用卡部门高管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表示“我们领导不久前去开过会,正式文件目前还有收到,此前监管部门就《公约》征求过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讨论稿)》(下称《讨论稿》)显示,《意见稿》就单户有效发卡机构数限额、单次提额比例、提额时间间隔、单户预借现金限额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讨论稿》显示,信用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防范业务风险,完善信用体系;促进有序发展,优化客户服务;收费规范透明,保障客户知情权。
《讨论稿》共四章,17条。有效发卡机构数限额方面,《讨论稿》显示原则上限定辖内每人有效发卡机构数控制在7(含)(有机构提出12家)家以内;
单次提额比例和提额时间间隔方面,《讨论稿》显示应审慎办理提额操作,信用卡固定额度单次提额比例不得高于20%,两次提额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个账单周期;
单户预借现金限额方面,《讨论稿》称单户最高预借现金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且不得超过总额度的50%,最长现金分期期限不得超过24个账单周期。
此外,在收费管理方面,《讨论稿》显示,应建立客户犹豫期机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系统日终之前申请撤销,成员单位不得向客户另行收费;罚息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年化24%,银行仅可对未归还部分收取罚息,不得全额计收罚息。
“银行卡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成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并通报结果,对违反公约精神、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讨论稿》第1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