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05-13 16:37
近日,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用POS机代刷信用卡的非法经营案,用POS机帮人代刷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罪呢?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某申领了5台POS机,并经营POS刷卡套现业务。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代还信用卡、信用卡套现业务,并收取相应手续费。截止至2021年期间,共计帮人代刷信用卡297万余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我院依法对赵某某提起公诉,洱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提醒
说到代刷信用卡,大家可能并不陌生,我们经常看到有信用卡代还、代刷的广告,事实上信用卡的代刷行为,其本质已经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我们不能忽视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不管是利用POS机专门经营代刷业务的商家还是套取现金的持卡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要正确使用信用卡,规范使用POS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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