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时代周报 日期:2022-09-23 09:17
9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租借信用卡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近期发现部分持卡人将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等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极易造成持卡人资金和征信受损。
据央行发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二季度末,全国共开立银行卡92.99亿张,人均持有6.58张银行卡;银行卡授信总额21.75万亿元,环比增长1.29%。
从数据端看,我国人均信用卡持有量偏高;同时,因信用卡覆盖面广,资金交易规模大,对金融市场秩序危害大,给信用卡诈骗、洗钱等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成为滋生其他金融犯罪的温床。
租借信用卡或面临刑罚
“出租信用卡”存在巨大隐患,即便当事人将银行卡“出租”给身边朋友,最终也可能承受巨额罚款和刑事处罚的双重后果。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21年4月,李剑(化名)朋友吴华(化名)向他提出租用其信用卡要求,表示出租一张信用卡,每月将收到6500元“租金”。在利益诱惑下,李剑答应将信用卡出租。吴华将两人名下四张信用卡邮递至中缅边境。四张信用卡在一个月的时间涉及了177起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141.16万元。
最终两人2.23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合计处罚金8000元,均被判处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按信用卡领用及使用章程,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是严重违反管理规定。
资深信用卡业务研究人士董峥表示,部分持卡人碍于亲戚或朋友情面,将名下信用卡借予对方进行套现或消费,甚至主动将信用卡交予他人代为“养卡”,不过由于出借信用卡产生的债务纠纷也层出不穷。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持卡人不要将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或交由他人保管,以免给本人及家庭造成损失。
“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会被实际使用人或犯罪团伙用于非法套现、洗钱、转移诈骗资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保监会进一步指出。
银保监会持续提示出租、出售信用卡风险,警示层出不穷的信用卡骗局,保障持卡人的信用卡安全。
信用卡监管持续收紧
近年,信用卡安全屡遭挑战。山东银保监局曾指出,不少“代办高额信用卡”黑中介以办卡需要为由,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账户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再将消费者信息出售给他人或从事非法活动。
不仅如此,部分黑中介以消费者提供的个人资料申请信用卡或贷款后,对卡片进行恶意透支,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还导致不良征信记录,损害个人“金融身份证”。
在此背景下,信用卡监管也持续收紧。根据央行相关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7月,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不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求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均建立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非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和拦截机制,对可疑信用卡、可疑交易依法采取管控措施,持续有效防控套现、欺诈风险,防范信用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早在2016年,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至此,金融机构正式开展“断卡行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出租、出售信用卡都是明确的违法行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明知或主观综合认定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非法持有或向其出租信用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外,最高法、高检两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支付账户的,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认定为明知情形的主观犯罪。
银保监会在《风险提示》中强调,持卡人要及时注销长期睡眠卡或无用卡,以免疏忽管理造成遗失或产生年费、利息、违约金等。同时,要注意信用卡持卡安全,不要轻易将卡号、密码、验证要素等信用卡个人金融信息透露给他人,谨防上当受骗或被他人非法使用。当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与发卡银行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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