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二三里客户端 日期:2022-12-02 18:18
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借信用卡风险大,“江湖救急”要三思!
导语
信用卡“刷刷刷”的便利,已成为大部分人消费支出载体的一部分。但是,信用卡到底能不能借给他人使用?其中会产生怎么样的风险?如果在借用信用卡过程中产生纠纷,人民法院会怎么认定?师宗县的张先生,就因好心借信用卡给朋友被迫偿还了巨额债务,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案件回顾
张某与徐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友。2021年3月,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张某本身也无钱出借,但鉴于两人的好友关系不忍拒绝,便将自己的两张信用卡转借给张某刷卡套现使用,并告知张某必须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则,承担使用期间的所有本金及利息、分期手续费的还款责任。张某借用信用卡后消费了近5万元,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
谁知期限届满后,徐某未按期还款导致信用卡出现逾期状况,张某无奈只得另向他人借款用以偿还被告所透支的信用卡额度,直至2021年7月徐某才将信用卡归还张某,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表示他愿意每月支付相应利息,到期不还,张某可凭此借条起诉。
然而徐某仍没有履行约定,所欠银行本息一直由张某偿还。后来,徐某还玩起了“躲猫猫”,把张某的微信拉黑,根本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师宗县人民法院。
法官释法
经师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订立“借款协议”,但原告张某并未出借自己的资金给被告,而是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被告徐某使用,由被告徐某通过刷卡套用银行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规定对不使用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徐某应该赔偿原告张某其因借用信用卡所消费的实际金额,而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徐某同意偿还原告张某相关欠款。
法官提醒
出借信用卡,绝不是儿戏!
“江湖救急”一定要三思!
希望大家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随意外借!出借信用卡可能还暗含其他更大风险:
一、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出借属违规行为,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损害了发卡行的利益,亦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由相应部门处罚。
二、存在民事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担保偿还的主体还是出借人,银行不受借卡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借卡人是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出借人承担。出借人另寻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有可能认定为高利转贷导致利息不被支持,出借人自行承担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损害自身的财产权益。
三、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将信用卡肆意出借给他人,借出去的信用卡如果被恶意透支、多卡透支、异地透支、相互勾结透支等,或者借卡人持卡期间如果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其他违法行为,出借人也难逃其责,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供网友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Q:1452106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