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宣城新闻网 日期:2014-09-11 11:34
2012年7月份的一天,对赵明明来说真是个“好日子”,天上突然掉下个大馅饼,他在宣城市区某工商银行的ATM机取款时,竟意外发现在ATM机内有他人遗留的一张信用卡,更让他惊喜的是,他按照取款机上操作界面提示竟然真取到了一张张的百元现金。赵明明没有放过这个好机会,分三次从该信用卡上取得现金9000元。
不曾想天上掉下的大馅饼却是个烫手的山芋,赵明明取款后十几天,公安民警就找上门。原来赵明明捡到的信用卡是王晓晓的,事发当天,王晓晓的朋友借用信用卡取钱后不小心将信用卡遗留在了ATM机内。事发后,王晓晓予以报警,公安机关根据银行ATM的监控录像很快就找到了赵明明。面对警方,赵明明后悔不已。虽然如数退还了王晓晓现金9000元,但赵明明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日前,宣州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赵明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信用卡的,达到法定追诉的数额后,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赵明明在捡到ATM内他人遗留的信用卡后,冒用他人名义从信用卡内取钱,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捡到信用卡后一定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还给失主,切勿因一时贪念,引牢狱之灾,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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