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多年好友关系。2013年10月,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便找到了原告孙某。当时孙某虽然没有现钱,但是看到朋友有难处,他还是从
信用卡中透支了49000元,借给了被告李某,以解决其燃眉之急。当时,朋友李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但并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及利息。
因信用卡透支过期,被告李某又始终没有还款,致使自己被银行多次催收。为避免被刑事处罚,原告孙某不得不先行向银行偿还透支本金及其贷款利息。后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银行贷款利息3800元。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49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足以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上述行为属于借款性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9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因欠据中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属无息借款合同,主张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由被告承担。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并承担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