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50岁的王女士用信用卡透支,拿银行的钱不当一回事,结果触犯了刑律。
24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5月,王某到漳州市区一家
建设银行申领了一张个人信用卡,而后王某陆续使用该卡进行透支,透支数额共14815.17元。银行发现后,对王某多次催讨,但王某却不当一回事,总认为欠债是正常的事,所以就久拖不还,过一天算一天。
2014年7月,经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王某立案查处。等到公安机关正式通知她已被刑事立案,王某这才番然省悟,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2014年7月21日、10月4日,王某全额归还了上述信用卡其所欠本金和利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其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4万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