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来源:51信用卡社区 日期:2015-12-22 15:45
三名“养卡人”借帮客户刷信用卡提升额度之机,使用“信用卡信息采集器”窃取客户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偷记密码后伪造信用卡,盗刷客户卡内资金合计75.45万元。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王某和许某三名被告人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亭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王某先后与刘某、许某合谋,约定王某、许某使用“信用卡信息采集器”窃取到客户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偷记密码后,由王某将该信息资料、密码通过互联网发给刘某,刘某再与他人一起根据王某提供的信息伪造客户信用卡并盗刷卡内资金。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刘某、王某、许某采用伪造客户信用卡后进行盗刷等手段,信用卡诈骗作案10起,骗得人民币合计7545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王某参与信用卡诈骗作案10起,骗得人民币合计754500元;被告人许某参与作案6起,骗得人民币合计61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和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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